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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日期:2007-07-06 作者: 稿件来源:保卫处 阅读: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因吸烟引发火灾,维护安全良好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体育馆、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职工餐厅等生活场所;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医务室、通勤车、电梯内等公共场所;校园马路、运动场、文化广场等室外公共区域。

二、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职责、有权利要求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烟场所。

三、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因吸烟引发火灾,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五、外单位来校办事人员、参加各种培训人员也应遵守本规定,接待和承办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六、对发现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或制止违规行为的师生员工将给予适当奖励。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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