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新修订的《辽宁省交通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具体要求:
1、我校对因公(私)出国(境)证照由纪委统一管理,并进行使用登记。
2、个人持有的因公出国(境)证照于4月16日上午11:00前交纪委统一保管;再次使用到纪委领取,使用后7天内必须上缴。
3、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纪委代为保管,于4月20日下午下班前交纪委;再次使用到纪委领取,使用后30天内必须上缴。
4、其他人员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于4月20日下午下班前报纪委登记备案。
联系人:张刚
办公室:A座709
电话:8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