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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9-04-15 作者: 稿件来源:纪委 阅读:

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新修订的《辽宁省交通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具体要求:

1、我校对因公(私)出国(境)证照由纪委统一管理,并进行使用登记。

2、个人持有的因公出国(境)证照于4月16日上午11:00前交纪委统一保管;再次使用到纪委领取,使用后7天内必须上缴。

3、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纪委代为保管,于4月20日下午下班前交纪委;再次使用到纪委领取,使用后30天内必须上缴。

4、其他人员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于4月20日下午下班前报纪委登记备案。

联系人:张刚

办公室:A座709

电话:8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