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做好2008年我校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晋升技术等级申报条件
(一)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工作年限:
1、1984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高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属设技师技术等级工种范围的,可申报技师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2、198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中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属设高级工工种的,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3、199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初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4、已转正定级,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二)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
(三)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被解聘又回到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参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具有技术员及相应职务的,可申报中级工岗位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可申报高级工岗位培训考核。
(四)从企业调入的人员,原已有技术等级,并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可申报复核认定。没有确定技术等级,属设高级工工种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高级工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年限满15年,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岗位培训考核。
(五)破格申报技术等级,按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2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29号)和《关于2002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函〔20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培训考核时间安排
(一)报名资格审核阶段:2008年4月15日——2008年4月20日
(二)理论培训考试阶段:2008年6月28日——2008年7月27日
(三)实际操作考核阶段:2008年8月9日——2008年9月7日
凡符合定级和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人员,填写附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一式四份,于4月16日前交人事处,提交审核表时请将上一级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带来,核实后立即返回。
三、晋升技术等级(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实行考聘分开。聘用技师、高级工的,必须在指标(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报省人事厅审批。被聘用晋升技术等级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批表》。被批准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级岗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按《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新确定的工资从聘任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联系人:王楠 联系电话:8970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