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基地创业孵化的平台作用,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补贴范围: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给予“场租全额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场地租赁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四条 补贴申报:创业孵化平台汇总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相关材料,携带市级及以上孵化平台认定材料分别到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办上一年度的场租补贴,其中,高校创业孵化平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他类型创业孵化平台到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前。
第五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毕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创业实体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创业实体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补贴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补贴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条件合格的,每年7月末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经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交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依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配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