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从2007年5月23日(周三)起要求全校教职工在校内佩戴胸卡。
具体要求:
1、全校教职工在校期间必须佩戴胸卡;
2、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本部门教职工佩戴胸卡;
3、新来校教职工请于本周四前到人事处补办胸卡;
4、胸卡丢失的教职工请于本周四前到人事处补办胸卡,同时交纳胸卡工本费用;
5、人事处将对各部门教职工佩戴胸卡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