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教专办发[2009]17号)文件之15条的规定,为了全面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请非示范建设系(测绘系、建工系、经管系、社科系)尽快确定按照示范校标准进行建设的专业,并参照“示范校专业建设项目验收标准框架要求”(见点击下载)中的建设内容,结合本专业的基础和特点,做出参照示范校标准的专业建设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建设思路、具体任务分解。
请于4月17日前,将以下材料提交示范校建设办公室:
1、专业名称及专业负责人;
2、工作计划。
联系人:孙志强
电 话: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