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辽交专校发[2008]39号)文件业已下发,现关于部门二次分配及岗位绩效津贴发放等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部门二次分配相关事宜
(一)实行岗位津贴包干使用的相关系(部)、图书馆、后勤总公司、卫生所等部门请于7月11日前将《部门二次分配办法》及《部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草案)送交人力资源处。
1、部门制定二次分配方案要体现按岗定薪,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分配要充分体现激励机制,并制定详细的分配细则。
3、明确基本工作量、超课时标准以及确定标准的依据等。
4、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配及考核办法。
(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专业课教师企事业实践时间在2个月(连续计算、不累计)以内的,学校核算包干津贴时不折减教学工作量,企事业实践时间在2个月以上部分,可按照满教学工作量计算(2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实践事前在人力资源处备案)。
2、教职工产假期间岗位绩效津贴发放及包干津贴核算办法。
(1)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产假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见人力资源处网站)。
(2)教学(教师、实验)岗位人员产假期间基础津贴按照原标准核算包干津贴,教学基本工作量不折减。
(3)非教学岗位人员产假期间岗位绩效津贴按照原标准的70%发放或核算包干经费。
3、教职工病、事假及旷工扣发津贴相关问题说明。
(1)教职工病、事假扣发岗位绩效津贴标准按照《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2)教职工病、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内的,所扣发津贴由部门纳入包干总额重新分配;累计1个月以外的,不计入包干总额。
(3)教职工旷工扣发岗位绩效津贴标准按照《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所扣发津贴由部门纳入包干总额重新分配。旷工超过《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所述天数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因受处分所扣发的岗位绩效津贴,不计入包干总额。
4、关于教职工考勤工作。
(1)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各部门每月将本部门考勤情况告知教职工。
(3)人力资源处负责定期公布学校教职工考勤情况。
(4)人力资源处负责不定期抽查,并对在考勤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分。
(三)岗位津贴发放时间安排。
1、档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7日,遇节假日提前至假前工作日。
2、岗位绩效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至假前工作日。
3、各部门每月1日(遇节假日提前至假前工作日)将本部门《考勤表》送交人力资源处。
4、津贴包干使用部门每月15日前将本部门当月津贴发放表(部门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部门盖章,纸介质和电子版各1份)送交人力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