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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职责的通知
日期:2007-03-20 作者: 稿件来源:人事处 阅读:

各部门:

为推进示范校建设工程,进一步明确每位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提高教职工岗位意识,严格岗位考核,现将重新规范、明确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岗位基本要求”及“考核标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重新明确每一名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岗位基本要求”及“考核标准”;

2、专任教师可按照专业、任职(取得职称)分类填写;

3、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工勤、行政工作人员按每个人现聘任岗位分别填写;

4、人事处将每名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上网公布;

5、于本周五之前交至人事处;

6、含全部在岗教职工,不含中层干部;

7、上述材料打印并提供电子版;

填写范例及相应岗位职责等参见附件1: 附件1《范例及相应岗位职责等参考》

咨询电话:89714155(岳贵鑫),89708718(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