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及《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党费收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人员党费缴纳标准
1、在职教职工党员
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条中前四项之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津贴+在岗津贴)-所得税(前四项之和不足2000的没有所得税)
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工资条中前四项之和-2000)×5%
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
例如:在岗职工甲的工资条前四项之和为2150元,那么他的党费缴纳基数为:2150-(2150-2000)×5%=2142.5
2142.5<3000,所以他应该缴纳的党费为:2142.5×0.5%=10.7元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
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条中前两项之和(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贴)
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聘任制员工(无工资条的)每月缴纳党费4元。
4、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二、党费收缴要求
1、我校2008年第一季度党费按旧标准收缴,新的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对于个别已交完第二季度党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按照新规定重新计算后多退少补。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请于12月15日前将2008年党费收缴完毕并送交党委工作部。
如有不清楚处请与党委工作部联系,联系人:鲁嘉(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