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合和开发校内人力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及能力考核,保障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全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辽交人发[2008]28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教师任课资格条件及相关能力考核办法。
一、教师任课资格基本要求
(一)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时,应达到相关课程进修或培训(90计划学时以上)。
(三)首次任课教师须经过至少1个学期(或周期)以上的辅助教学(助课)经历,并经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四)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二、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要求
(一)教师岗位教学人员任课相关要求
1、发挥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首次任课教师,由系(部)负责制订新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定教学指导教师。
2、新进教师来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系(部)安排其相应的辅助教学(含实验实训教学)及其它教学服务工作。
2、参加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新进教师1年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5、首次授课(或承担新课程教学)前由系(部)安排试讲,考核合格后安排相应的教学任务。
(二)实验岗位教学人员任课相关要求
1、根据办学规模及课程教学任务需要,系(部)制定实验教师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具备教师素质、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实验教师,使其承担一定数量的课程教学任务。
2、为保障教学质量,实验岗位教学人员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前,须经过至少1个学期(周期)的本门课程的辅助教学(助课)工作。
3、首次授课(或承担新课程教学)前由受聘系(部)安排试讲,考核合格后安排相应的教学任务。
4、拟长期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实验岗位教学人员,须参加相应的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三)非教学岗位人员任课相关要求
1、根据办学规模及课程教学任务需要,系(部)可选用具备任课资格的非教学岗位人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并由系(部)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并逐步提高其教学及实践能力。
2、为保障教学质量,非教学岗位人员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前,须经过至少1个学期(周期)的本门课程的辅助教学(助课)工作。
3、首次授课(或承担新课程教学)前由受聘系(部)安排试讲,考核合格后安排相应的教学任务。
4、拟长期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的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三、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管理
(一)受聘于教师岗位的教学人员,任课资格审查及相关能力考核由系(部)负责,人力资源处负责监督、检查及备案。
(二)受聘于实验教师和非教学岗位人员,任课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相关能力考核及认定由教务处(系部、评教中心、人力资源处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其中,不含“双肩挑”教师,“双肩挑”教师系指原受聘(并胜任教学工作)教师岗位,现因工作需要聘任到非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验实训课程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由系(部)自行制定,参照课程教学任职资格审查及考核办法,并将相应的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结果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资格审查及考核程序
(一)教学岗位人员首次任课填写《教学人员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表》(附件1)及相关培养计划,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非教学岗位人员首次任课填写《校内兼职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表》(附件2),送交人力资源处。任课资格审查及考核合格后,安排相应的课程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