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星期六、星期日有课的教师正常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