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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 “全国模范教师”的通知
日期:2007-06-13 作者: 稿件来源:人事处 阅读:

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的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将我校有关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选名额:

我校只推选“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共计800人)。

二、推选范围:

全校具有教师系列职称人员。

三、推选程序:

(一)全校范围内部门推荐:每个部门(教学系部和机关处室)在全校范围内(含非本部门人员)只推荐1人;

(二)学校组织测评;

(三)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推荐人选公示;

(五)填写上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四、推选全国模范教师条件:

(一)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二)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五、时间安排:

各部门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推荐人选报人事处。

六、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重视此次推选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部门民主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8718(王楠)

人事处、党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