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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工资发放银行及银行卡的通知
日期:2013-11-25 作者: 稿件来源:计财处 阅读:

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自行清理银行账户及结存资金的通知》(辽财库函[2013]248号)精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零余额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外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于11月30日以前撤销,我校原来在工商银行发放工资的账户也在撤销范围之内,因此,工资发放银行需要改为零余额账户银行(学校零余额账户在建设银行)。

请在职员工、离退休老干部自行办理沈阳区域建设银行银行卡,以部门为单位,于12月11日下班前,统计好确切的“员工姓名、卡号”上报计财处。因信息提交不及时,员工姓名、卡号错误导致的工资发放不及时,责任自行承担。

注:可以使用建行公积金龙卡作为工资卡(该卡免年费,具有储蓄卡的全部功能)。

联系人:李迅

电 话:8720

《关于省直预算单位自行清理银行账户及结存资金的通知》文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