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我校学分制管理的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一技之长,学校允许教师对已开设的任选课提出授课申请,对相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7周前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任选课,教师在8-11周提出授课申请,填写“任选课教师授课申请表”,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上交教务处
二、申请授课教师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要提供课程大纲及授课计划。
三、教务处组织评审团对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教师进行试讲,由评审给出意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票者有将资格进行授课。
四、试讲要求:任课教师自备50分钟的讲述材料,第一部分为教师讲述该课程的主要授课内容,授课大纲,时间分配等,此部分约20分钟;第二部分为教师任选或评审指定其中一段(节)内容进行讲述,此部分约30分钟。
五、教务处将于16周前将有授课资格的教师名字公布在网上,供学生查看,进行选课。
六、如选择该教师所授课程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则该教师将进行授课。不足30人,则自动取消该课程。
七、凡因教师或教学内容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好或教学考核不合格者,教务处有权决定停止教师授课。
八、任选课教师工作量记载办法与计划内课程相同。
九、本规定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