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设计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某种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的专门技能训练,是教学计划中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对前期所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检验。为了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做好课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计的管理
第一条各系(部)教学主任负责本单位课程设计工作,组织制定教学单位课程设计工作细则,监督本单位各学科的课程设计的实施、运行和质量保障。
第二条专业主任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的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确定课程设计题目、编写指导书,负责审定考核方式及课程设计的组织、实施及检查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计的要求
第三条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加深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提高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掌握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及工程设计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五条通过课程设计,拓宽学生的研究思路,提高设计能力、资料运用能力及创新水平。
第六条通过课程设计,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学生通过复习教材,调查研究,查阅有关规范、设计手册等资料,能够认真、按时完成任务。
第八条撰写的课程设计说明书要结构合理、语言流畅、论据充分、计算正确、图纸清晰规范。
第九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任务,对抄袭、由他人代做的课程设计成绩按不及格评定。
第十条做课程设计期间无故缺勤,按旷课计。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设计规定学时数的四分之一时,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三章 课程设计任务书及指导书
第十一条课程设计任务书及指导书由指导教师编写,专业(教研室)主任审定,在布置课程设计任务时印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任务书包括题目、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参数条件等。
第十三条指导书包括课程设计的步骤、要点、进度安排、主要技术资料、方案比较、撰写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认真选题,所选题目要求覆盖面广、典型,能够起到训练作用。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应正确指导学生合理利用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应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辅导,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应客观、准确地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作出总结或分析。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将课程设计全部资料(含电子文档)收集整理后提交存档。
第五章 成绩评定要素与记载
第二十条成绩评定要素包括: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程设计的质量水平、设计说明书、论文的撰写水平、学生在完成课程设计过程中的表现、答辩及思辨能力。
第二十一条课程设计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考核,并于课程设计结束后一周内由指导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