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
第一条在教学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安排。
第二条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可单独设课,每16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第三条教学计划中有实验的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所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并且每门含有实验的课程至少有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项目名称应规范,在不同的课程中内容相同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每个实验项目一般设为2学时。
第四条所有实验均应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组织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第五条实验教学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对变更、取消或增开的实验应由专业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教学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所有实验室要实行开放。
第二章 实验教学过程
第七条每学期末各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具体落实。
第八条实验教学中要填写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师工作记录、仪器维修等各种记录。
第九条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教学过程,符合条件的实验教师可申请理论授课。
第十条各教学部门要加强实验室管理,做好与管理部门沟通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实验设备应保证基础课达到1人/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2人/组、专业课4人/组;特殊设备以满足最低要求为准,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应超过8人。
第十二条各类实验课每15—18人(半个班)或30人(一个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要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部门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章 实验指导人员资格与职责
第十五条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实验指导人员职责
(一)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对新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二)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三)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四)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实验报告中画制的图、表等要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录。
(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率、辅助工具及药剂等的保障率。
(六)主动与理论课教师联系,反映学生在实验中所暴露出的理论知识的薄弱环节。
(七)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引入新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章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
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内容以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和表现、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核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十八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考核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第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考核办法,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教务处负责审查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各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教学部门或实验室,令其整改。出现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其它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部门、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二级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强实验项目、实验教材、实验室规章制度等基础建设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部门、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的统计报表工作,上报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并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和教学干事应协助实训中心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的内容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实验课程建设和研究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二)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三)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四)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五)实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和创新。
(六)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七)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部门、各专业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科研仪器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