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组织工作管理办法(辽交专教发[2014]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密教学组织过程,建立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适应校系两级教学管理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教学过程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期教学进程编制办法
第二条学期教学进程一般是以一个学期为单元,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校各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时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学期教学进程应包括学期周数、总周数的分配、各种教学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法定假日、寒暑假、开学、全校性需停课的重大活动时间安排。
第三条学期教学进程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学期教学进程的起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时间在执行学期的上一学期,起草时依据日历和各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会同各系(部)制定草稿。草稿经征求意见后,由教务处下发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期教学进程的项目包含实践教学环节,一经确定,不得修改,各教学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学期教学进程所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起止时间进行准备,并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教学工作任务的实施
第六条教学工作任务实施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进程。全校每学期任务均由教务处统一下达。
第七条教务处在每学期的期初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专业为单位整理下学期专业教学计划,由系部进行核定,并确定每门课程的授课系。核定无误后由教务处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根据确定后的教学进程,各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安排任课教师,逐一落实教学任务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以便教务处进行排课、选课等项工作。
第八条任课教师自接到教学任务之日起,按专业课程标准要求编写授课计划,经专业主任、教学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价中心。
第九条系(部)对理实一体课、多媒体课的开课时间、排课节数等要求须准确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于没有准确录入或者漏录相关信息的课程,排课时将按一般条件随机编排。
第十条任课教师资格审查按人力资源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教学任务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并按组织程序下达的指令性文件,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教学任务,对于因缺少教师而难以落实的教学任务,应由各系(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合班课原则上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2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合班授课。
第十三条被聘教师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拒绝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排课、选课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排课的依据是在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形成的教学任务。根据学校现有的教学条件,全校各类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为了合理组织安排教学活动,有效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创造最佳的教学环境,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的条件,排课必须遵循整体优化的目标,使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平衡,使班级课表、教师授课时间表、场所占用表处于最佳状态,排课原则如下:
(一)课程择优原则
骨干课程应处于最佳的时间和空间,利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课程,应考虑设备使用情况优先排课。
(二)合理搭配原则
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课程要合理搭配;基础理论课与实验技能课要合理搭配;记忆性较强的课与理解性的课要合理搭配;难度较大的课与较易理解的课要合理搭配。
(三)实验课统筹原则
实验课的安排要适应产学结合的模式,满足专业教研室提出的开课要求,应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场地,上下午、晚上及业余时间均可排课,但晚上和业余时间应尽量少排或不排课。
(四)不排课原则
应充分考虑到学生不排课时间段、教师不排课时间段、教室不排课时间段、课程不排课时间段,除公共选修课外,原则上周六、周日不排课,每天1—2节原则上不排体育课。
(五)服从工作原则
在排课过程中任何教师都应服从学校的排课要求和编排课表的最佳状态要求,不得因个人原因对排课提出特别要求。
第十六条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其课件或电子教案须经专业主任、教学主任审查。
第十七条课表排定后,进入学生选课阶段。为确保学生按期选课,原则上不进行任课教师和授课时间的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公共任选课的新课开设、教师任课、排课时间以及选课流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各教学系部可根据学生规模和专业特色提出开设新课程的申请。
第十九条教务处应在每学期的放假前下发教师课表,开学前下发班级课表。
第五章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课表是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课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动,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
第二十一条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停开或增开课应由专业主任提出申请,教学主任确认,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然后由教务处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调课原则
(一)任课期间,教师不能因一般性私事请假要求调课;遇有个人大事、急事(包括临时生病)必须请假时,以尽量少调课为原则。
(二)一般不应安排专任教师任课期间公出;避免安排专任教师任课期间需调课的多次公出。
(三)确需调课者时间不允许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应安排代课。
第二十三条调课申办程序
(一)任课教师按上述原则要求调课时,由本人提前2—3天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填写“调课申请”,经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审查并发布“调课通知”。
(二)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时,须及时由他人代办审批程序。
(三)不履行调课手续,擅自调课一律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