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是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教与学的沟通,推动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为了保证听课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听课的目的及要求
(一)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切磋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二)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研究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三)及时推广教学改革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经验;
(四)听课要求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记录、有分析、有评语、有总结。
第二条听课的学时数要求
(一)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
(二)教务处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
(三)系部主任、书记每学期听课不低于12学时,教学主任每学期听课不低于16学时;
(四)专业主任重点对每学期为本专业授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督导、考察听课,每学期听课不低于12学时,每学期组织教师集体听评课两次;
(五)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低于12学时;
听课时须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三条听课记录的管理办法
(一)教师的集体听课记录,由各系(部)保存备查;
(二)每学期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将听课记录按照要求报送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