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学校各系、部、处室及校直属单位。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的调整;批准学校年度决算。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分管校领导、财务、监察审计、教务、资产管理、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系代表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审核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校长可授权总会计师代表领导集体执行预算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一支笔”审批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及校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计划财务处是编制年度预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分析、监督预算执行,总结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汇编各部门申报经费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并形成预算建议草案。
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主要包括: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学校教职工职级、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设备采购计划和维修计划等基础信息数据等,并对提供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项目支出安排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预算建议草案一经校党委会批准,非经正规程序不得更改。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组织的全部收入和所需全部支出进行的综合安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 指学校从省交通厅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教辅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取得的学费、宿费和培训费收入等。
(四)科研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指学校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技术服务收入、部门创收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第十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及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工资及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十三个月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等,按部门编制数和核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
3.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办公支出、交通费、专用材料及业务费、取暖费、零星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
(二)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1.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2.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或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3.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教科技项目费、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支出项目。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零基预测法
主要用于有政策标准、有执行定额或新增加的预算项目支出预测,如学费、宿费收入;人员经费;部分公用经费、新立专项的预算支出等。主要方法是有依据地从项目各项基础数据计算起,最后合并各项开支数据确定项目支出预算。
(二)基数调整预测法
用于常规的、无固定标准的预算项目的支出预测。如一般维修费、招待费、其他费等。主要方法是对同期同口径经费执行数进行合理调整,剔除非正常因素影响的支出,调入预算期因新增因素影响的开支额度,以此确定预算项目支出数额。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时间
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在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
学校预算草案的编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含调查走访核实)。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预算草案的审核,在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进行。
学校党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批工作,在预算编制年度的12月15日至12月30日进行。
预算正式下达时间是预算年度1月1-10日。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
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布置安排预算编制的具体事宜。
(二)由各系、部、处室及校直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预算年度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其事业发展计划预测年度收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要求预算草案的收支项目准确、收支额度科学合理。预算草案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党委会审批。
(三)预算草案经校党委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制定经费支出管理指标及实施意见,下达给执行部门。各执行部门重新编制部门精细化预算,对项目支出额度进行调整,并完成预算执行时间进度表,同时上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与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各系、部、处室及校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
(一)督促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完成收入计划。
(二)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用款计划。
(三)各预算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贯彻“勤俭办事业”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严格按照预算内容进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支出。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定期与各部门核对预算执行账务,负责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每季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定期(季度)向各预算执行部门反馈预算执行信息。
第十六条 预算一经校党委会批准,一般不予调整。但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可以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在预算中安排校长调节基金,作为由于临时情况影响发生的支出项目的后备经费。
第十八条 发生预算调整的情况,相关部门要提报申请,说明原因,经费落实走规定预算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结转使用的项目有:当年未执行完的各种专项经费(含购置、修缮专项、科研专项、教改专项等),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各项预算经费均不与结转。
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分析,每年应组织进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对违反预算管理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效益分析情况,以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财务部门应如实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执行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在预算执行与编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系、部、处室及校直属单位不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不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不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监督,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