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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各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0-11 [来源]: [浏览次数]:

辽宁各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辽宁省教育厅

201710


一、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

(一)沈阳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

(二)大连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4

(三)锦州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1

(四)鞍山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3

(五)抚顺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6

(六)本溪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7

(七)丹东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8

(八)营口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43

(九)阜新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44

(十)辽阳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46

(十一)铁岭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47

(十二)朝阳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48

(十三)盘锦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50

(十四)葫芦岛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58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一、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沈阳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73号)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全面激活社会创造活力,为把沈阳建设成为引领实现东北振兴发展的中心城市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国际中心城市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深入实施盛京优才英才集聚培育计划

  1.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未来五年,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10名顶尖人才、30名杰出人才、500名创业型领军人才,对引进的上述三类人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资助。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解决住房问题,杰出人才和创业型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对顶尖、杰出、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3000万元项目资助。其中,对顶尖人才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2.实施海外优才汇智聚力工程。未来五年,支持我市各类用人主体多渠道引进100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5000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服务我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年薪划分为30-50万元、50-80万元、80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外国专家,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对博士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对硕士、本科毕业生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外籍人才申报我市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实现同规则、同待遇

  3.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和军民融合人才集聚培育工程。未来五年,重点面向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引进和培养3000名紧缺急需人才。发布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对按市级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加大军民融合科研人才引进力度,对自主择业在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

  4.实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未来五年,培养2000名中青年科技人才。对我市培育出的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青年学者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培育出顶尖、杰出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资金奖励。

  5.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未来五年,计划培育300名既掌握科学技术又熟悉市场规则,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人才。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贷款总额最高2000万元给予最多3年贷款贴息。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创新型企业家,给予30-250万元资金奖励。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给予补贴。

  6.实施大学生留沈倍增工程。未来五年,吸引储备70万名大学毕业生在沈就业创业。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给予3年每月1000-2000元资助。对新落户并在沈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沈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首次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分别按每月800元、400元和200元标准,给予最多3年租房补贴。鼓励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补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市财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对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1000/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实行2场租全额补贴,未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2年每年6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给予补贴)。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项目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基准利率给予100%贴息。鼓励博士创业,技术或专利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给予10-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全市每年统筹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用于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7.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未来五年,重点围绕先进制造领域,培养技能人才15万名、高技能人才3万名。建立职业技能晋级补贴制度,对企业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1600元、3000元培训补贴。对评选出的盛京大工匠等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对达到相应水平的,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和20-5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新引进的高级技师在沈首次购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组织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开展技艺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推行双元制教育模式,对参与双元制教育培训并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招用及新转岗员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每人4000-6000元培训补贴。鼓励校企合作,对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每年输送100人以上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院校给予奖励。

  二、切实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8.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高校科研院所建设200家以上创业孵化载体。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校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载体,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20-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运营情况良好、孵化成效突出的,根据达到的面积标准,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每年30-80万元补贴。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广泛吸纳知名企业家、知名创投人、专家教授、资深创客等开展创业辅导,对优秀创业导师,给予每人2-5万元奖励。

  9.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1000家以上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平台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加大院士工作站创建支持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和工作开展好的工作站给予50-100万元奖励。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发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50万元奖励,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资助。支持高等校院、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批后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

  10.强化人才创业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提高人才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合伙经营、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2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设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区县()及园区新设、参股或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增信,对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11.实行人才动态支持政策。设立创新创业评价指标体系,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质量效益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意产品及时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对非政府采购中企事业单位首次采购使用创新创意产品,给予采购单位实际采购价10%、最高50万元补贴,大型装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

  12.拓展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沈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各类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和研修深造,对所需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成立海创千人(沈阳)工业技术研究院和沈阳千人计划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举办人才高端论坛、峰会,推动创新创业人才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进行对接。支持引导各类产业人才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人才评价、人才交流、权益维护、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对运行规范、成效明显、贡献较大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三、扎实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

  13.扩大用人主体自主权限。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政府服务清单人才管理服务三张清单。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公开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内外人才。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时,若编制和岗位已满,仍可进行公开自主招聘,并在编制和岗位空缺后,优先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进编定岗手续。允许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酬时,可将工资薪酬计入单位工资总量,但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14.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持续予以奖励;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取消相关待遇。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工作,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不同类型、行业、职业人才的评价标准体系。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转化效益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条件。

  15.构建差异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产业和成果导向,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教师、医生、工人、农民、社会工作者等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减少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由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共同参与的高层次人才评审机制,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举荐制度,赋予关键行业领域专家举荐人才资格,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直接认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在重大人才项目评审中,建立人才的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制。

  16.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允许我市经认定具有自主评聘资格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自主开展针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职称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和大型企业将本单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成果,作为职称管理部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考虑条件。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可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17.实施人才税收补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的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含领军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依据所做贡献程度,按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由市财政连续三年予以补助。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奖励资金应纳税额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允许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相关技术人员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通过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人员的,可以分期延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企业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18.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方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组织和猎头机构,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发达国家建立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形成国际性引才服务网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国内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建立研发中心和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精尖人才,可视为全职引进,分期享受我市各类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9个月以下的按照我市柔性引才政策资助。

  19.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制度。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先确权、后转化工作。支持在沈高校、科研院所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含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申请知识产权,或按照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对持有的成果可自主实施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技术向我市转移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补贴,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科技创新智库、企业智库和社会智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精准对接,开展协同创新和产业化合作,支持我市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将科技创新优势加快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四、建立优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20.优化人才配偶随迁和子女入学服务。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工作,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配偶优先解决安置工作岗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配偶由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工作岗位。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读。引进的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近统筹安排。

  21.提升人才医疗服务水平。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在我市范围内省、市属三甲及以上医院享受优先诊疗服务;对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可在市属三甲医院享受优先诊疗服务。对在沈两院院士,参照省部级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两次体检,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参照市管领导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22.构建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市领导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加强部门服务的联动和协同,构建人才办事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个性化服务。向高层次人才发放盛京人才卡,人才凭卡可优先办理出入境、落户、社保、子女入学、就医等业务。

  23.完善高层次人才荣誉体系。设立沈阳市杰出人才奖,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开展创新型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评选,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对在沈工作的两院院士授予沈阳市荣誉优秀专家称号,给予沈阳市优秀专家待遇;对在沈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授予沈阳市特聘专家称号。开展沈阳玫瑰奖评选,授予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建设盛京英才展示馆。对于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各项成绩和荣誉,要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

  24.健全人才优先发展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将人才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述职人才、评议人才、考核人才。进一步明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配齐配强各级人才工作力量。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优先足额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强化人才工作考核。坚持和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建立人才工作督查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力,服务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的,及时问责处理。要树立人才+项目意识,依托项目集聚人才,依靠人才开发项目,不断提升项目集聚人才能力,使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区县()要抓好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并结合实际制定既全方位承接又差异化激励的配套措施,构建全市统筹联动、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

  本文件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大连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着力保持经济向好态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巩固就业主战场。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推动港航物流、金融保险、贸易仓储、文化创意、养老服务、全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高效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动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产业集群建设,拓展就业新空间。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增加更多就业岗位。对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发挥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势叠加效应,在改革创新中激发内生动力和创业活力,催生新的就业增长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培养引进新兴产业领域和重点发展区域紧缺急需人才,在加快两先区建设中创造充足就业机会,引导劳动者到重要领域、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就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市金融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妇联、金普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开发更多新就业形态。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新兴业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就业群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其他新兴业态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四)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作用。按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上述有关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有条件的企业经营困难时应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期内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造力,提升创业参与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落实双告知制度,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政府部门间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务服务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大力培育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客文化,继续举办好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市创业就业博览会和创业大连梦响滨城等一系列活动,支持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包括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业活动,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对具备一定特色、达到一定规模、产生一定影响力、形成一定品牌效应的创业活动,经评选认定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补。(责任单位:市创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向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倾斜,提高创业成功率。将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可免费入驻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对租用其它场地初次创业的人员给予3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建立市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落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七)优化创业载体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和市场等创业创新资源,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双创支撑平台等创业创新平台,发挥资源聚集和辐射引领作用,提高孵化成功率。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共建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高校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大厦、创业社区,加快搭建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和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业孵化平台。引导创业孵化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创业孵化平台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积极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支持成立创业孵化行业自治组织。开展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市政府每年按入孵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情况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创促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国资委、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八)扩大创业融资渠道。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支持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市和各地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引导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创促办、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强化教育培训力度
  (九)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技能人才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培训需求,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工匠技师,着重在工匠技师中遴选赴国境外进修深造,培养选拔高端高技能人才、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推动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的互认互通,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
  (十一)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缓解就业结构矛盾,加强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政府补贴培训专业指导目录和职业资格正面目录清单,面向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加快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项目。在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可探索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建立全市就业见习需求和岗位信息库,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人。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市征兵办、市国税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积极推进特色乡镇,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发委、市农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制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按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对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失业人员,按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确实因身体和家庭等原因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扶持政策衔接和后续就业服务工作,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建立就业创业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围绕市场需求和退役军人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五、强化就业创业精准服务
  (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全市统一规范、一体化的就业信息管理平台体系,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主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及创业服务。将为就业创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相关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开展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主动精准对接劳动者多样化的就业创业需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等途径开展就业创业帮扶活动。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办理就业创业业务、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普遍应用,探索开展虚拟社会保障卡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八)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打破户籍、地域、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推进大数据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互联共享,健全服务项目、拓宽服务渠道,通过运用触摸屏、网站平台、手机移动端等手段和实行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并行方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精准对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各要素实现合理配置。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知名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区域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间的交流合作。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密切关注就业失业重点指标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等变化,及早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带来的影响,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锦州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 来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支持和引导市属及以下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锦州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驻锦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市属及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

  3.在锦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的及在锦州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700元、硕士每人每月500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对高校毕业生在锦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锦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对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绿色通道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6.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各项措施。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同时,做好吸引高校毕业来锦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搭建服务平台,帮助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

(四)鞍山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全市各级人才市场全年举办各类招聘会100场以上,其中市人才市场举办50场以上,举办开发园区专场招聘会装备制造业专场招聘会广场招聘会等特色招聘会20场以上,联合高校举办送岗位进校园大型专场招聘会”5场以上。

2.开展人才需求征集专项行动。围绕鞍山市开发园区和重点产业集群,开展毕业生就业岗位征集工作,征集开发适合毕业生的岗位1.5万个以上。

积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加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力度,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

3.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村官计划,选派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农村基层工作。

4.积极鼓励企业和基层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符合辽政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职称外语免试。

5.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全年引领高校毕业生创业240人以上。积极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大学生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10万元以下借款及贷款。各银行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6.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全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00个以上,参加见习毕业生350人以上。见习期间给予毕业生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继续实施给薪培训。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给薪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培训补贴。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8.完善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全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全覆盖。充分利用网络化工作体系,深入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普查工作,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和逐月上报汇总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及时提供服务。

9.毕业生就业全程免费服务,为毕业生报到、培训、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毕业生报到、就业高峰期间实行无假日服务、诚信服务和微笑服务。

10.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和毕业生需求信息,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实现与毕业生点对点的信息交流互动。

11.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采取重点帮扶服务,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给薪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确保年底前全部安置就业。

12.对学籍在鞍山市辖区,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3.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五)抚顺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召开综合性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为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有效沟通平台,定期将岗位信息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网站发布,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并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为辖区内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档案接管、职称评审等人事代理服务。

2.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定期发布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同时在网站上提供全省知名人才供求网站的链接,高校毕业生可免费登录查询息,充分发挥人事人才网信息查询、信息发布、求职登记、招聘应聘等全方位、一站式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

3.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跟踪回访等一条龙服务。并将高校毕业生、求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录入微机,形成了5大人才信息数据库,及时推荐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1个自然年)未就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含高职)。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补贴期限:36个月。

补贴标准:对见习期结束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基地承担(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基地,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政策依据:《抚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抚人社[2017]45号)

二、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500/人。

政策依据:《抚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抚人社[2017]45号)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标准可参照四、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十四)葫芦岛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补贴对象: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

已缴纳城镇居民(含新农合)基本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补贴。五、创业场地补贴

补贴对象:未进入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

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补贴标准:对于带动就业10人以下(含10人),给予3000/年的补贴;带动就业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给予5000/年的补贴;带动就业20人以上的,给予10000/年的补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10000/年。其中,对于年租金低于其享受补贴标准的据实拨付。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创业场地补贴的通知》(抚人社[2017]46号)

六、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根据《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由县(区)就业局认定的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创业带头人。

补贴条件: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补贴标准及期限: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实际招用的就业人员先行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

七、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补贴条件: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除外。

补贴标准及期限:

1、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201771日起,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10)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家庭和单亲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补贴。

(三)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四)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抚人社[2017]47号)

九、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条件:

1、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本溪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本溪市人社局以《本溪市全民创业五年行动计划》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统领,在继续落实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现有积极政策的前提下,将实施9项就业新政策和6项具体举措,完善就业政策服务体系,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实现就业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精心化,全力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持续稳定。
  “9项新政包括:对未进入孵化基地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6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电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养老保险60%和医疗保险100%的社保补贴;利用就业资金,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人员配备;围绕三都和九大产业集群建设,调整创业培训目录;建立项目与就业衔接机制,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的衔接互动;采取政府搭台、民间资本唱戏方式,加强创业孵化基地改造建设;建立鼓舞创业、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缴纳失业保险不足1年的创业失败人员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予以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力求通过“9项新政,全面加强就业政策体系建设,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制定出台《关于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等多部政策性文件,从政策层面上为引进包括毕业生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保障。

在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返溪高校毕业生登记窗口,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培训、人事代理、公益岗位申请等全方位公共服务,并开通本溪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对所有加入微信服务平台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

继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扩大援助范围,把单亲家庭、就业特殊困难和农村征地动迁家庭毕业生纳入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向用人单位推荐、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和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多项措施安置已返溪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确保本溪市贫困大学生实现100%就业。

落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七)丹东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要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4.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5.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平台,通过分析软件评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可行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并组建丹东市创业专家指导团,建立丹东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将合适的创业项目引入孵化园进行孵化,并给予房租水电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环境评价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免费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环境评价、科技咨询、会议室、洽谈室以及停车场等服务。

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3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7.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制度,将回丹或来丹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普惠制培训计划实施范围。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普惠制培训和专业转换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其就业技能。

8.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见习活动,积累社会经验,积极引导毕业生进入就业和就业准备状态之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9.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均设置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其所学专业、毕业院校、个人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求职意愿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有针对性的就业对接服务,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

10.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入户调查、电话征集、信函采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各类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做足岗位储备,建立就业岗位信息数据库。并通过丹东广播电台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海报、电子屏幕以及丹东市就业局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及时进行发布,拓宽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渠道。

11.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市就业和人才代理部门均免费为毕业生保管档案。

12.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为具有丹东学籍的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500元的求职补贴。

13.重点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定期对全地区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基础台账,由就业部门责专人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确保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14.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15.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积极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

16.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八)营口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设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万元,通过多种途径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500万元,用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使用以无息贷款为主要方式,无息贷款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2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累计,对极具发展前景的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偿还期为3年。在本地区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工商、税务等24项政府创业优惠政策。

2.利用沿海产业基地急需人才的有利条件,通过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及时发布企业需求信息,组织基地内项目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项目企业接收的毕业生,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事宜,全程免费服务,帮助毕业生落实人事关系、档案等,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为基地接收的毕业生发放毕业生跟踪卡,注明办公电话、网址等信息,及时解决毕业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各项见习优惠政策。

(九)阜新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人。

2.在阜新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政策有:获得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或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都可免费参加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4.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益岗兜底安置。

5.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每年补贴5000.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6.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7.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辽阳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

2.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3.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定数量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按招聘综合性岗位每年拿出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具体单位和岗位,纳入公开招聘范围,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定向招聘辽阳市户籍或辽阳市生源并从辽阳市应征入伍的,当年或上一年退役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属国有企业和驻辽阳中省直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不低于总量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县(市)区政府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时,要优先吸纳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军队服现役期间计算工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当年可按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待。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下同),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

(十一)铁岭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实施跨越工程人才储备派遣计划,对于产业成长性强、高层次人才需求潜力大的行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储备优秀人才。

2.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专门建立信息库,确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对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条件的就业信息;对希望提供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继续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并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免交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时可享受职业技能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在公益岗位就业时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岗位补贴政策等。

(十二)朝阳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举措扩大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继续支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前提下,市直相关部门要优先吸纳。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朝阳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3年),登记失业1年以上,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朝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3.鼓励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预先拨付培训补贴。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并多渠道减轻高校毕业生所经营和创办的企业负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5.实施资金补贴政策。一是对于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朝阳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创业成功大学生,优先扶持为创业带头人。对大学生创业带头人吸纳一定人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盘锦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人才集聚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

(盘政发〔20154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坚持以创业创新型人才为引领、以急需紧缺型人才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为基础,广泛吸引和集聚各类优秀人才到盘锦就业创业。

(一)薪酬补贴

1.用人单位全职引进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10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6万元/年;地方级领军人才4万元/年。

2.用人单位全职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来盘自主创业经认定为我市急需紧缺型人才,给予3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5万元/年;专门人才3万元/年;实用人才1万元/年。

3.首次在盘就业创业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期2000/月的薪酬补贴。

(二)购(租)房补贴

1.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直接奖励住房或给予货币化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100万元购房补贴;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住房或80万元购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房或60万元的购房补贴。

2.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籍急需紧缺型人才,在盘就业创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1500/月;专门人才1000/月;实用人才600/月。

3.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盘就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月;硕士研究生600/月;本科生400/月。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四)项目资助与奖励

1.对创业创新型人才研发(拥有)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自主研发的创新产品,按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给予科技项目经费补贴。

2.对列入国家、省外专局引智项目的海外研发团队和专家,享受国家或省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市级国外智力项目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的专家,给予专家本人所获一次性补助金额的10%作为生活补贴。

3.对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海外人才创业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4.对来盘创业的急需紧缺型人才,经评估认证,可按其项目状况、投资金额、吸纳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50万的项目资助。

5.对年税收额达到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奖励。

(五)柔性引进人才资助与奖励

1.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创业创新型人才通过兼职、短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取得成果或解决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大技术难题的,可参照上述(一)至(四)条款享受相关待遇。

2.对柔性引进创业创新型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资金资助。创业创新型人才年薪20—40万元的,按照年薪的3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年薪40—60万元的,按照年薪的4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年薪60万元以上的,资助金额统一为30万元。

二、促进本地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建立健全本地人才开发、培养、使用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本地人才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建设盘锦的主力军作用。

(六)推动本地人才素质提升

1.扶持本地人才成长,培养一批有能力跻身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行列的本土人才,经审核认定,按照本政策享受相应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

2.鼓励各类人才进修深造,对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并获得学历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含3年)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的,其学费由本人、用人单位和本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培养潜力的领导干部赴国内先进地区参加各类专项培训。支持企业选送高级人才赴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深造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七)拓宽本地人才成长渠道

1.根据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余情况及人才需求情况,每年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市级政府机关急需专业技术岗位探索试行政府雇员制,重点解决专门人才短缺问题。

2.积极推荐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参与百千万人才、突出贡献专家等评选。积极争取成为全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试点市,放宽晋级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畅通申报渠道。

3.积极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市承办的各类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年会,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2—10万元的会议补贴。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来我市作学术报告,按主讲专家级别分别给予3000—20000元的补贴。

三、促进育才引才载体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单位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及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县区(经济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培训力量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搭建引才服务平台。

(八)支持科技创新型载体建设

1.对获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对优秀院士工作站,另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3.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每进站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九)支持创业型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为市级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60万元补贴。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市级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每个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

2.对评为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3.对在盘落户的专业创业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十)支持培养培训平台建设

1.鼓励企业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

2.鼓励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对认定为优秀等级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被评为省级以上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

(十一)支持揽才引智平台建设

1.对为我市引进优秀人才的中介组织和个人,视引才数量与人才层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在市外、省外、国外设立的人才工作联络窗口,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给予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工作成效突出的,可按引进人才层次与数量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优势智力资源整合,对与高校联办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评审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人才综合发展环境

建立更加开放和更加灵活的工作机制,全力创造引才、育才、用才的环境,着力营造有利于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氛围。

(十二)优化各类人才服务方式

1.完善落实各类人才出入境、落户、安居、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家属随迁等政策措施。

2.进一步精简劳动用工、社保缴费、档案保管、税收缴纳、金融借贷、出入境管理、项目申报审批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创造方便快捷的创业创新环境。

(十三)建立高端人才联络机制

1.实行专员服务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创业创新型人才在盘锦工作、生活的实际问题。

2.建立市县区(经济区)领导班子联系人才的工作机制,通过与创业创新型人才结对子、交朋友,及时破解制约人才发展的各类瓶颈问题。

(十四)营造人才安居环境

1.支持各级政府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让各类人才低(免)租金使用。

2.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租住公寓或临时周转房,为人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十五)设立专项荣誉奖励

1.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奖励机制。

2.建立人才选拔机制,开展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优秀人才评选推荐活动,定期推选盘锦市杰出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继续做好省领军人才、省级优秀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的推荐选拔及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等评选活动。

五、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十六)专项投入保障

市、县区(经济区)分别设立一定规模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及人才工作经费支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市级人才专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经济区)人才专项支出由县区(经济区)财政承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

(十七)编制调剂保障

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实行编制在总量内调剂使用制度。对于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引进的各类人才,由主管部门提出编制计划,经批准后,可在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使用,解决引进人员的编制问题。

(十八)工作协调保障

建立健全人才集聚工作专项协调机制,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人才集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各相关部门、县区(经济区)按照《盘锦市优秀人才分类标准与认定办法》等辅助政策开展优秀人才的分类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六、政策适用对象与范围

(十九)适用对象

1.创业创新型人才。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型高端人才,以及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创业型高端人才。具体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2.急需紧缺型人才。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熟练掌握某一领域技术、技能的人才。具体分为高级人才、专门人才、实用人才。

3.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经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生。具体分为拥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4.本地人才。指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盘锦市的各类人才。

(二十)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指盘锦市各级党政机关及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七、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1.继续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计划,按照专业对口、双向选择、择优选用的原则,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

2.对于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将提供就业援助,并重点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挖潜增岗,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积极开发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和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

3.加强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和辅导,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公平就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意见》

(国发〔201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加剧,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落实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

2017413